1 |
持卡輕觸感應區即可扣款,請勿來回揮動卡片。 |
2 |
除普通卡外,使用時請出示相關證件。搭台北市、新北市聯營公車持用學生卡應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無法出示者則需投幣補足差額,若無法出示證明亦未補足差額,且經確認身分冒用者,得處全票50倍之違約金或收回學生票。 |
3 |
使用時,請注意螢幕顯示之可用金額,若不足時,請先進行加值後,再繼續使用。如不續用可辦理終止契約退還全部儲值餘額並鎖卡。 |
4 |
持悠遊卡至特約機構消費結帳時,單筆交易金額上限新台幣1,000元,每卡單日交易金額上限新台幣3,000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含纜車、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交易時無單筆交易金額及每卡單日交易金額上限之規定。 |
5 |
持卡人完成扣款交易時,應向特約機構索取交易憑證(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除外),以確認該筆交易金額之正確性。 |
6 |
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扣款交易,應保留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如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及原購貨卡片且悠遊卡公司查證無誤後,由悠遊卡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
7 |
持卡人使用悠遊卡支付以里程計費之公共運輸服務費用而遭鎖卡時,其解卡之處理流程應依各運輸業者之規定辦理。 |
8 |
押金制悠遊卡是悠遊卡公司發行之無記名式電子票證,若有記名需求,請購買晶片悠遊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