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臺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臺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或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臺停留之期限。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60天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臺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臺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 ,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
簽證號碼(VISA NUMBER):旅客於入境應於E/D卡填寫本欄號碼。
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臺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部份國家人民來臺可免簽證,詳細資料請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國人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
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08:30~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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